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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锂电池的空运
发布时间:2015-08-20 1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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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在航空运输中被看做特殊的运输对象,因此国际民航组织也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009年1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针对危险性货物的安全空运颁布最新生效版本的技术说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也在2009年发布第50版的危险品规则,中国民航总局(CAAC)据此也发布了中国新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 1020-2009),以此替代之前发布的2007版,并将最新版本发至各大航空公司,要求其按照2009年版《规范》对锂电池航空运输进行安全管理。
  空运限制条件
  1、除原型样品锂电池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无论作为危险货物还是非限制性货物,单独运输还是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2、当某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与已通过测试的同一型号锂电池具有以下任一差别时,应被视为新型号,即需重新进行UN38.3测试: 
  → 阴极、阳极或电解液的质量有大于20%或大于0.1g的改变,以较大者为准 
  → 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改变
  批准运输 
  原型样品锂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 TI)和IATA《危险品规则》(以下简称IATA DGR)特殊规定A88的相关要求进行航空运输。
  禁止运输 
  1、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如果既未通过UN38.3测试,也没有批准文件,不予空运; 
  2、锂金属电池(UN3090和UN3091)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液态阴极含有SO2、磺酰氯、亚硫酰氯的锂电池芯当放电至开路电压低于下列2个电压之中较低者,或含有一个或更多个此类电池芯的电池,不予空运。
               绝对禁止空运的危险物品
  (1) 在温度摄氏75度、48小时内能够自燃或分解的爆炸品;
  (2) 既含氯酸盐又含铵盐的爆炸品;
  (3) 含有氯酸盐与磷的混合物的爆炸品;
  (4) 对机械振动极为敏感的固体爆炸品;
  (5) 对机械振动比较敏感的液体爆炸品;
  (6) 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易产生危险的热量或气体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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